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通常由生產經營者使用在其商品或服務上。由于企業產品種類繁多,一個企業可以擁有若干商標。在我國,國家商標局按照《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核準商標注冊。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在全國范圍受保護,其有效期為十年,需要繼續使用的需在到期前辦理續展手續。
字號是企業名稱中具有顯著性、用以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部分,因此一個企業只會擁有一個字號。在我國,縣級以上的工商部門都可以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核準企業名稱登記,其審查原則是不得與其管轄區域內的同行業企業重名。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后方可使用,并且需要辦理年檢手續,否則視為無效。
由此看來,商標與字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雖然都是經法定程序確認的合法獨立權利,但由于同屬于識別性標記權利,在流通領域的最終功能是一致的。再加之商標、字號適用文字的有限性就決定了不可能完全禁止不同市場主體享有同一商業標記。
企業字號和商標的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將他人的企業字號作為自己的商標申請注冊;二是將他人的商標作為自己企業字號予以登記注冊。當兩種權利主體無法通過法律界定其權利邊界時,沖突便不可避免。
目前,在協調商標與字號權利沖突方面,我國尚沒有完整而嚴密的法律制度,但在依據現有法律處理相關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通常會產生兩種結果:一、變更侵犯他人商標權的企業字號;二、發生權利沖突的商標與字號暫時共存。
值得一提的是,在處理商標、字號沖突過程中,需要綜合考慮兩種標志的近似程度、權利獲取時間、知名程度、使用情況等。但通常來講,商標權的保護力度要比字號權的保護力度大,其首要原因就是兩種權利的法律依據不同,商標受《商標法》的調整與保護,而企業字號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來規范。另外,商標專用權是全國范圍受保護的,而字號只在登記機關所管轄地域范圍受保護。
另外,我國對商標侵權有如下司法解釋: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構成商標侵權。這就意味著,如果企業字號與他人知名商標權利相沖突,構成商標侵權的,很有可能會被迫變更企業字號。即使不構成商標侵權,字號使用的范圍也會明顯受限在核準機關管轄范圍之內。
商標、字號本身的特點決定了商標權和字號權之間存在一塊權利模糊區,但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又無法回避獲取與使用這兩種權利。這就要求企業一定要明晰:字號只是區別不同企業的標記而已。商標則是商業信息的濃縮符號,是需要重點保護的無形資產。

商標、字號“撞車”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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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標志不得做為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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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1-13 13: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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